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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私自卖掉父亲留下的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7-10 22:10: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80 ℃

遗产纠纷有时候继承人之间不能完全协商一致,这时候就需要法院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一旦法院作出了判决,那么继承人必须按照判决分配遗产。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故意不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故意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使得最终结果不能和法院判决一致,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妹妹私自卖掉父亲留下的房被判刑

2015年,因遗产纠纷,林萍(化名)将亲妹妹林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分割二人父亲留下的遗产。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北京市二中院出具调解书,裁定涉案房产归林薇所有,同时,林薇应当给付林萍房屋折价款11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在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林萍与林薇经过商议,林萍同意由妹妹自行变卖房屋,再将她应得的折价款给付给她。但事实上,在双方商议履行裁定期间,林薇已经通过法院的生效裁定,前往房管部门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并随即将房屋以27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并未告知法院和林萍。林薇表示自己的售房款用于偿还欠款,并没有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定。因为逃避履行生效裁定,公安机关对林薇电话传唤,接到电话后,林薇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指控称,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林薇私自将其父林某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房屋遗产过户并出卖,将卖房款以取现的方式转移,拒不给付法院调解书中其姐姐林萍应得的继承份额110万余元,拒不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情节严重。在法庭上,林薇在叙述中多次哭泣。她反复强调,她只是认为自己与姐姐的纠纷是家事,想先将欠外人的钱偿还完毕。但当检察官询问追债人的信息时,林薇却表示自己并不掌握,就连入股合同和还款收条都因为搬家而遗失。经审理,丰台法院认为林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沪律网提示:法定继承人可以协商决定继承遗产的问题,包括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人要根据法院最终做出的判决分配遗产。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如果是因为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困难而不能执行,则不构成此罪。本案中林薇认为对方是自己的姐姐而不按照判决给付房屋折价款,在主观上应当认定为故意,故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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