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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索取财物,与老人结婚后一走了之
发布时间:2018-02-11 06:11:4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53 ℃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是爱情的最终结果。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一些人的金钱观发生了变化,婚姻成为了谋取钱财的一种手段。肇庆市端州区一女子就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与六旬独居老人刘某结婚,钱财到手后结婚不到三个月就一走了之。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法律要严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致力于建立和谐美好的家庭伦理观念。

女子为索取财物,与老人结婚后一走了之

刘某与陈某于2015年10月通过肇庆某婚介所认识,期间经过十多次来往了解,双方均有结婚意向。婚前,女方陈某提出要求,刘某须提供10万元作为结婚礼金,并将其名下的一所房屋约定为共同共有后才同意结婚。双方谈妥结婚条件后,2016年6月,刘某先去银行取出10万元现金作为礼金给陈某。当天下午,双方又到房管部门签署协议将刘某名下的一所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随后,双方一起到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陈某搬进刘某家中居住,但因生活问题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同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某收拾东西搬离了刘某家,此后再也没有回来。2016年9月,刘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7年7月,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到端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陈某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无生育共同的子女,双方共同生活不足3个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刘某与陈某离婚,陈某返还5万元礼金和房屋的一半所有权给刘某。

沪律网提示:我国婚姻法中明文禁止了借婚姻索取财物,其中收受彩礼是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因此以索取财物的目的结婚获得的彩礼,造成彩礼给付一方的生活陷于困境的,给付方有权主张返还。

《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婚姻必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而不能是出于获取金钱的目的,为此我国婚姻法是明确禁止了借婚姻索取财物。其中,老人的再婚问题也是一大焦点问题,法律要以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维护其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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