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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要求更改离婚协议
发布时间:2018-02-13 06:13:3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44 ℃

我国的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出轨,或者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等现象屡见不鲜。一男子在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一气之下将前妻告上了法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此类问题中要注意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查明是否有欺诈、隐瞒事实等行为。

男子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要求更改离婚协议

李男与麻女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进行恋爱。恋爱两年后,李男与麻女在老家举办结婚仪式,且于同年麻女生下一女李子。又三年后,李男与麻女领取结婚证;又两年后,李男与麻女因感情不和,自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李男与麻女的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套住房、一辆家用小汽车均由麻女所有;李子因是女孩,跟随母亲生活更加便利,由麻女抚养,李男每月支付抚养费。李男与麻女离婚一年后,李男获得小道消息:可能李子并非李男亲生女,于是李男利用机会携李子前往鉴定机构进行了“DNA亲子关系鉴定”:李男与李子存在亲子关系的几率可以忽略不计。李男面对麻女依然向其索要孩子抚养费的电话,忍无可忍的李男将前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约定无效;支付孩子抚养费(五年)共计六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两万。一审法院认为李男与麻女离婚事件已经超过一年,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无效不予支持,驳回李男的所有诉讼请求。李男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终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抚养费部分约定撤销归于无效,财产分割可另行起诉;前期抚养费不予支持;麻女赔偿李男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

沪律网提示:夫妻双方虽然已经协议离婚一年后了,不得再对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但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基于麻女隐瞒了孩子不是李男亲生的事实,损害了李男的信赖利益,该财产分割协议系无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孩子是否为亲生实质上体现的是夫妻双方之间有没有尽到忠实的义务,即使在离婚后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也要以夫妻双方尽到忠实义务,不隐瞒重大原则性事实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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