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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订立婚约后悔婚,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8-02-14 06:14:3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74 ℃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流传下来的婚嫁习俗,社会发展到现在,彩礼仍在一些的确盛行,是婚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但是,彩礼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在婚约一方悔婚后,彩礼是否要返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要参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男方在订立婚约后悔婚,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017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男子刘某与女孩小龚相识,相互产生好感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8月,通过与媒人协商,刘某一次性给付小龚家8万元彩礼,小龚父母依照当地习俗,当天向男方退还1.2万元彩礼。017年10月,刘某去外地上班,慢慢因交流不畅和小龚产生了矛盾。几番斟酌之后,刘某决定退婚,但就彩礼返还事宜与小龚一直协商不到一起,同年12月底,刘某一纸诉状将小龚起诉到鄠邑区法院,请求判令小龚返还6.8万元彩礼。鄠邑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及时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小龚承认刘某给付6.8万彩礼的事实,但因男方单方退婚有损自己名誉,不愿返还。考虑当地民风民俗,办案法官尝试用调解的方式审结该案。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同居生活,女方应当向男方返还彩礼。办案法官结合情理法,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小龚向刘某一次性返还彩礼5.8万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刘某当庭向法院申请撤诉。

沪律网提示:彩礼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是婚约双方达成了一定的合意,由一方(男方)主动给予另一方的,原则上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是彩礼往往涉及一个家庭较大的经济利益,因此立法上对其可返还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的婚姻程序期间内,是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在双方离婚后,给予彩礼一方若证明特定事实存在的,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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