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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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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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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纠纷:因特定物业区域内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使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9 ℃

    物业管理纠纷:因特定物业区域内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使用而引发的纠纷 相关权利属于原作者。编辑整理:北京合同律师网 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各业主对其物业区域内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只享有共同的使用权、收益权,而这种份额并不具体划分,难以由本

    物业管理纠纷:因特定物业区域内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使用而引发的纠纷
    相关权利属于原作者。编辑整理:北京合同律师网
    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各业主对其物业区域内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只享有共同的使用权、收益权,而这种份额并不具体划分,难以由本人直接行使,而应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为物业管理服务需要,业主委员会可以授予物业管理企业对特定设备、设施或场地(比如物业管理用房)使用的权利,但这种使用权利必须是基于以物业管理服务为目的。否则,物业管理企业应停止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业主所受到的损失。
    房屋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任何一个业主在使用时,都会涉及其他业主利益。因此,业主应该按照合理、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业主使用不当时,遭受损害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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