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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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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转让费用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4 ℃

    房屋转让手续要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费用如下:
    满五年:
    交易契税:成交价*1.5%(买方缴纳)
    印花税: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未满五年: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1.5%(买方缴纳)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已购公房:
    1、成本价房:
    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建筑面积*1%(买方缴纳)
    其他税费同商品房
    2、标准价(优惠价)房:
    补齐成本价:成交价*1%(买方缴纳)
    其他税费同商品房
    3、需缴纳:契税:3%、印花税:0.05%、公证费:2%(评估价)、登记费、评估费:0.5%、交易费:3元/平米

    经济适用房买卖应缴税费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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