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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实施 房产继承纠纷老年人将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1 ℃


  自《哈尔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10月1日施行以来,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哪些新特点?市老年法律咨询救助中心主任胡义杰介绍,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我市总人数11%,在已经接待的老年人法律咨询中,房产继承纠纷是当前尤为突出的问题。

  买房儿虽出钱

  儿媳不能独占

  李老太有二儿一女,大儿子当业务员,经常出差在外。2001年,李老太所住旧房动迁,动迁费为4.6万元,大儿子为母亲买了一处90余平方米的房子,共40余万元。大儿子拿出5.4万元,与母亲的动迁费合在一起,首付了10万元,房主写的是大儿子的名字,其余房款也由大儿子付。

  谁知,大儿子此后因病在外地去世,李老太的儿媳认为房子是丈夫的,要将房子归为己有;而李老太认为,自己当时交了首付款的一部分,应当归自己居住。由于李老太拿不出与儿子一齐交款的证据,便想与小儿子、女儿一起交齐以后的房款,自己将房子买下。李老太的想法合乎法律规定吗?

  专家提示:李老太现住房可视为李老太与其大儿子的共有财产,李老太大儿子去世后,此房属于其大儿子的份额,可视为遗产,应当由其母、妻子及儿子继承。对于房产归属问题,李老太可以与儿媳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李老太的儿媳要强行占有的话,则属于侵权行为,李老太可以诉诸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虽与老人同住

  房权老人说算

  南岗区84岁的王老太夫妇与儿子一家共住54平方米的房子。儿子死后,儿媳及孙子仍与她住在一起。后来,王老太的丈夫去世了,她以自己的名义并用丈夫的工龄,将住房产权买断。现在,王老太为使自己有个稳定的老年生活,决定将54平方米的房子卖掉,再买一间面积小一些的房子住,用两房之间的差额款维持自己的生活。当她把自己的想法与儿媳商量时,儿媳却不同意,双方闹得很不愉快。

  专家提示:王老太的儿媳虽然与王老太住在一起,但房屋的产权为王老太所有,王老太有对房屋的处理权,其他人无权干涉。王老太可与儿媳协商找出处理办法,如将房子卖掉后,可对儿媳的住房问题做出妥善安排,也可适当给儿媳一些必要的补偿。

  老人再婚房产

  他人不容侵占

  陈老先生年近70岁,住南岗区22平方米的私产房内。老伴去世后,他经人介绍又组成了新家庭。儿子一家三口住在另一处44平方米的房子。后来,陈老先生的儿子因病去世,儿媳害怕陈老先生现在所住的房子落入后老伴之手,竟声称22平方米的私产房要由陈老先生的孙子居住,并将陈老先生的住房换锁。陈老先生与后老伴只得分开,他在外租房住,刘老先生认为儿媳无权这样对待自己。

  专家提示:儿媳索取陈老先生住房的做法,是典型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陈老先生的房子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陈老先生可以找有关部门如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纠正其儿媳的做法。如儿媳欲强行占有,陈老先生可提起诉讼。

  老年人居住权

  单位间别扯皮

  高老太与丈夫住丈夫单位的公产房,丈夫去世后,她一人居住。前不久,某开发公司要对高老太家这片土地进行开发,补偿高老太动迁费3万余元,但高老太没有要这笔动迁费,提出要套住房,开发公司便与高老太签定一份协议,给高老太一处30余平方米的住房,3万余元成为高老太的买房款,余款由高老太老伴单位补交。房屋建成后,开发公司以高老太老伴单位没交齐房款为由,不允许其进住。高老太的儿子找到其父单位,单位负责人却说,开发公司尚欠单位钱款,开发公司应让高老太进住。为此高老太的儿子找到中心求助。

  专家提示:开发公司与高老太老伴单位相互推诿的做法,已侵犯了高老太的住房居住权,高老太应找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高老太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哈尔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规定: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

  ———赡养人、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不得强迫或者采取哄骗等方式调换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房屋,赡养人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租凭关系。

  ———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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