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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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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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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办理房屋继承更名手续?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0 ℃

      房产继承公证办理完毕后,需要到房地局办理相应的更名手续。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境外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4)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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