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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任何职工都有的待遇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3 ℃

 黄女士:我在一家私营单位上班,单位并没有给我们办理住房公积金,请问国家是如何规定什么性质的单位和什么人能享受住房公积金?
  
  魏律师:依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中外机构驻京办事机构)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企业破产或解散,由原企业出据证明,职工凭原企业破产或解散宣告及身份证按照规定办理支娶转移、封存及销户,不得随意办理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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