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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因租户被杀,称房屋成“凶宅”要求索赔
发布时间:2016-08-16 06:16:39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630 ℃

即使在现在,还是有关于“凶宅”的迷信说法。“凶宅”旧时指不吉利的或闹鬼的房舍,现在则多用于发生过命案的住宅。而房东因租客出事,认为房屋成了“凶宅”向租客讨赔偿的案件也不时出现。

房东因租户被杀,称房屋成“凶宅”要求索赔

李某父亲在出租屋内被其雇佣的保姆杀害,之后保姆自缢身亡。房东贾某认为房屋成了“凶宅”因此将李某起诉,索要房屋贬值费共计50万元。

2015年7月,李先生为其父在通州区某小区租了贾某的一套房屋,租金每月2200元,租期一年。因其父有半身不遂后遗症,需要拄拐,李某经家政公司推荐后为其父聘用了一名保姆邱某,月工资2800元,李某又支付了其400元服务费,主要是照顾老人饮食,做饭、做家务。

2016年4月7日晚上八点左右,李某像往常一样去看父亲,却发现父亲死在床上,而邱某在房内门厅处自缢死亡。经警方调查,李某父亲系保姆邱某用斧头砍死,邱某系自杀。当天,房东接到物业公司电话后,才得知房屋内发生了命案。此后,房东将房屋出租信息挂至地产经纪公司网站对外出租,但至今未租出去。求租者均因该房是“凶宅”,不愿承租。

贾某认为因李某父亲被杀,导致该房屋成为“凶宅”,无法租出。遂向法庭起诉,要求李某负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房屋贬值费50万元。李某辩称自己也是受害人,其父是被邱某故意杀害,并非李某父亲故意或主动应当由邱某家属赔偿。且成为“凶宅”是贾某个人认为,并没有实质证据。双方同意法庭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我国大部分百姓在购买房屋或租住房屋时会考虑“风水”问题,而所谓的“凶宅”,则被认为风水不好,大凶。如果隐瞒出租、销售,租客租了房子后发现是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凶宅”,中介公司要高额赔偿。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应有责。而本案中,李某父亲被杀并非李某或李某父亲故意造成,也并非重大过失,该案件发生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李某不属于过错方,不应赔偿。应当由邱某家属依法对贾某及李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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