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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继承父母房产,竟发现父母还有“孩子”
发布时间:2016-08-15 06:15:40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559 ℃

房产作为遗产继承里的“大头”,一直是遗产纠纷的主要对象。往往是兄弟几人一言不合就诉上法庭。

儿子继承父母房产,竟发现父母还有“孩子”

54岁的郑州人祝某,在其父母过世,并且兄弟姐妹都放弃了继承权后,决定继承父母留下的老房子。然而,公证处人员调查发现,祝某母亲曹某的档案里,有一份子女“接班”材料,称于某是其女儿,曾接替其入职。这是怎么回事?

2015年10月,祝某父母去世后,作为其二儿子的祝某就一直住在其父母留下的一套63平方米的房子里,在征得兄弟姐妹“放弃继承”的承诺后,祝某向公证处提交申请,要求明确自己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利。然而,公证处人员在祝某母亲曹某的档案里发现,曹某曾有一女儿于某以“接班”入职。而曹某的子女们对于某“顶岗接班”的事儿并不知情。

祝某找到母亲生前所在单位负责离休职工事务的张先生,张先生称,当时为了给于某安排工作,单位把两人写成了“母女关系”,于某也承认其于曹某并无血缘关系,愿意去公证处做证。但于某得知公证处工作人员要求其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外,还要求其提供户口本首页复印件,于某以侵犯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祝某便一直无法“名正言顺”继承房产。

经调查了解到,上世界80年代时,政策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接班”入职,曹某退休时家里孩子都有工作,无人“接班”,就安排同是单位职工子弟的于某顶替这个名额。而于某却表示其是正常招工进单位,对“接班”一事并不知情,于某认为其户口本首页是哥哥的信息,复印首页侵犯了其哥哥的隐私,遂拒绝提供材料。

上海继承律师指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第一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对于本案中祝某顺利继承房产,在公证处认为于某必须证明其非曹某女儿,即默认于某为曹某女儿,具有继承权,此时,可以与于某协商,让其与祝某兄弟一样放弃继承权,这样祝某便可以顺利继承房产。同时,在法律上讲,于某并不属于曹某“子女”,非养女也非继女,于某持有本人身份证即可证明,无需户口本首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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