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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继承房产也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6-01-04 10:04: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022 ℃

老张育有三子一女,由于老张将自己的房屋给了小儿子从而引起其他子女的不满,自此开始其他子女便与老张“断绝了来往”并称:“谁拿房子,谁养老人!”一气之下,老张将他的四个子女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子女们都付给赡养费!

 

老张早年丧偶,独自将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拉扯长大。成年后大儿子、二儿子和女儿均自立门户搬了出去,平时偶而来看望老张,只有小儿子与老张共同生活。2013年2月,老张因受小儿子照顾较多,遂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了小儿子。但这一举动引起了其他子女的严重不满,觉得父亲分配不均,从此就再也不来看望老张了。

2015年初,老张突发脑溢血需大额医疗开支,而小儿子也无力单独承担老人的赡养费,老张遂与其他子女协商,希望他们也出点钱,但均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老张将他的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人民币500元。除了小儿子同意老张的诉讼请求,其他子女都称老张的房屋给小儿子了,他应当全额承担父亲的赡养问题。

 

虽然老张将他的房屋赠与了小儿子,但沪律网律师认为这并不影响老张要求其他子女承担赡养的义务,给付赡养费。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间互相协议如何承担与分配老人的赡养问题,或老人偏袒哪个子女,这都不影响子女对老人应尽的赡养之义务,而且这一义务是均等的,任何子女都没有主次多少之分,法律并没有规定多拿老人的财产的子女,就应当更多的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

据此,老张身患严重疾病,生活、经济困难,子女应当给付一定的赡养费。

 

最后,法院判决子女四人每月每人支付老张生活费500元,并当庭对老张的子女们进行了教育,子女们表示以后要善待父亲,按时给付赡养费并经常看望老人。

 

沪律网点评:尽孝是中华民族基本的伦理道德,每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沪律网律师认为赡养老人并不是功利的财物交换,老人将子女抚养成人,子女应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谁拿房子,谁养老人!”这种以取得老人财物的多少来衡量需承担赡养义务多少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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