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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到底有没有效?
  1、潘某、李某一与李某二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51号   【案件评析】根据最高院《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将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案件概述】李某三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一。潘某与李某七于199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女即李某二。李某七于2013年5月3日去世,李某三于2013年9月22日去世。...
老年痴呆患者所立遗嘱有效吗
  家住闸北区的单阿姨年逾80岁,生育有三女一子。单阿姨的丈夫已于2004年去世,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弃继承权,全部财产由单阿姨继承。2012年单阿姨死亡,四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其子拿出单阿姨于2007年自书的遗嘱一份,内容为:单阿姨死后将全部遗产均留给儿子,三个女儿不享受遗产份额。三个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认为单阿姨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从2005年开始就经常精神恍惚,出现了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
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无效
  王某生前在子女面前立了一份遗嘱,王某去世后,其中一个子女对母亲生前立下的遗嘱提出了异议。近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该遗嘱无法律效力。   2009年9月17日,王某为了今后子女不再因为遗产发生争执,想立一份遗嘱,于是找人用电脑按照自己的想法打印了一份,自己在上面签了名。签名后,王某将自己的三个子女(李A、李B、李C)找来,对他们说,“我立下了遗嘱,我这套房子,就留给一直照顾我的老儿子李C了,...
2016年最新遗赠协议的格式
  遗赠协议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
六旬老人将义女告上法庭 被判解除20多年前遗赠
  湖北襄阳市南漳县六旬老人身患残疾,20多年前与义女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后,遂将房产交与义婿,随着老人年老体弱倍受冷落。9月3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义女腾退老人房产。   襄阳市南漳县长坪镇阳太坪村2组村民贾某,早年前年因支气管炎导致言语残疾,经与家族人商议,与义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贾某将房产和家具交付给义婿,由义女夫妇对其尽赡养义务,为其养老送终,而老人百年后房产归义女夫妇所...
遗赠协议范文2013
  导读:遗赠协议是指遗赠人与受赠人达成的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财产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负责遗赠人生前生活费用或者其他附带条件的协议。遗赠协议怎么写?可以参考下面沪律网继承法编辑整理的遗赠协议范文。   遗赠协议   甲方(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_________(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
遗嘱见证格式
  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
烟台不少年轻白领提早留遗嘱 
本报讯 职场年轻白领写遗书,提起这个社会现象,你肯定会有不同的看法:也许你会觉得这是多此一举;也许你会认为这是明智选择;也许你还会认为这是一种病态表现……昨日,记者从烟台市公证处了解到,近两年烟台市的年轻白领去做遗产公证的也大有人在。这究竟是压力过大的消极表现,还是对疾病和死亡的正视?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调查 年轻白领定立遗嘱大有人在 今年36岁的王先生是烟台市某企业的职业经理人,看着他称心的工作和...
盲、聋、哑人等怎样订立遗嘱?
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写下遗嘱,处分自己遗留的财产,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这项权利不因公民是聋、哑或盲人而受到限制或被剥夺。我国法律一贯待别强调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遗嘱能力的确认和保护当然也不例外。不识字的又聋又哑的人要想立遗嘱,法律规定他可以请人代书。即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亦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书人、其他...
死者生前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处分自己房产的遗嘱时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执行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民设立遗嘱后有权重新设立遗嘱或对原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以使遗嘱更符合自己的意志。因此,在执行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如果要变更公证遗嘱就必须采用同一的形式即通过公证变更,用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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