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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缺少落款日期 依法应认定遗嘱无效
  农某生有三子,农大、农二和农三,农某的妻子和儿子农三在几年前的一场意外中不幸过世。农三的妻子亦改嫁,只留下尚未成年的孙女农某倩由农某抚养、照顾。在农某倩十八岁那年,农某结识了赵某并在同一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为了尽量弥补孙女自小就失去的父爱,农某对农某倩疼爱有加,并在自己生病后的某天,在妻子赵某的见证下书写了一份遗嘱,把自己名下70平米的房产交由农某倩一人继承。可能是由于当时疏忽或者是其他的原因...
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合法规  法院判定无效
  父亲过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儿子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遭到继母阻挠,儿子拿出了父亲生前出具的一份自书遗嘱,但遗嘱却并未注明立遗嘱具体时间。日前,旌德法院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认定未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无效遗嘱。   卢某甲、洪某系继母子关系。卢某甲系其父卢某乙(已亡)与前妻的婚生子,且为唯一子女。洪某与卢某乙于1996年4月登记结婚。卢某乙于1996年1月出资购买了单位房改房60%的产权,2...
继承法存在的争议
  摘要:由于我国长期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如果坚持现行法所定范围之法定继承人,将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即成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
自书遗嘱有瑕疵引起争议法院以常理推定遗嘱合法有效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自书遗嘱有瑕疵引发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遗嘱合法有效,争议房屋按遗嘱继承归其小儿子夫妇所有。   田某育有二子,后其与妻子调解离婚,1993年其购买了成都市内一建筑面积为55.10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1998年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其小儿子在1995年1月登记结婚并一直与其共同生活。1998年5月20日,田某自书遗嘱载明:“某机械厂住房4-3-5-2号,住房一套面积5.3.5,...
生前日记内容 不能否定自书遗嘱
  什么是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作出处分。   如何订立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
无效遗嘱的情形
  一、将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混为一谈   《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践中,多有夫妻一方在订立遗嘱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全部遗产进行处分,导致遗嘱无效。   二、见证人身份和人数不符合规定   公民订立的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都需要见证人在场证明。...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打印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案情简介】   王先生(已故)与妻子早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现均已成年。儿子在2006年11月2日先于王先生去世,留下一女。   2010年11月,王先生与李女士再婚。再婚当日王先生签署了“赠与意见书”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一套赠与给妻子李女士。婚后,李女士随王先生共同生活。   2012年3月28日,王先生因病去世。李女士向其他继承人主张要求确认其对“赠与意见书”中涉及的房产的所有权。其...
老人立遗嘱留房给儿子 因语意不明无具体日期被判无效
  刘老先生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但他不会想到,因自己少写了一个字,儿子便无法依照该遗嘱继承房屋,以致妻子、儿子争夺遗产的官司打到了海淀法院。据法官介绍,由于法律意识、知识水平等原因,被继承人立遗嘱的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时有发生。   刘老先生和张女士是再婚夫妻,婚前他用自己和前妻的工龄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海淀区金沟河路的一套房屋。去年6月刘老先生去世,留下一份《遗嘱》:“...
哪些是无效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按《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
兄妹间签遗赠扶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提出问题:   姚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个子女,并在重庆万盛某社修建有农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去世。   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成供养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双方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别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父母生前分别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独居生活一段时期,并对父母遗留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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