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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涉台继承亲属关系公证书时应记明被继承人父母姓名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据海基会反映,有的公证处在办理用于继承已故去台老兵遗产的亲属关系公证时,经常遗漏被继承人父母的姓名,致使公证书的使用单位在认定继承人时发生困难。为此,请速通知所属办理涉台业务的公证处,在理解和执行司发通(1994)056号通知及有关规定时,只有在确因年代久远,查不清被继承人父母姓名的情况下,才可在公证书中不写其父母姓名,只写其父母死亡。否则,必须在公证书中...
遗产继承的顺序及份额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只有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因法定原因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时,才适用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人范围。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
公正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此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公民死后,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财产继承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无效;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领;3、遗嘱继承人、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4、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5、遗嘱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我国继承...
特留份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特留份制度的设置基于家庭关系与亲属身份关系,并不考虑继承人的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其实质是对特定的近亲属的继承期待权的保护,目的在于维护亲属身份关系,保护近亲属的继承权益,从而维护家庭稳定,实现家庭的相互扶助与养老育幼的功能。1.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法定继承权是基于家庭关系与亲属身份关系的一种权利,规定法定继承权就是让近亲属根据自己的身份而享有继承遗产的一种权利,而如果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任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1986年5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5年12月10日《关于泉州市戴玉芳与戴文良析产、继承上诉案中黄钦辉有无继承权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戴文化、戴文良兄弟二人于1929年至1931年先后从菲律宾回国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号建楼房一座,由其父母戴淑和、林英蕊等人居住。1942年戴母林英...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公证等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粤司公(1988)296号《关于继承权转移和继承份额赠与等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如何办理继承人为转让其应继承的份额而申办的公证证明事项,同意你处意见,即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移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是无法律依据的。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继承份额的规定,只是指继承人之间可以对继承份额的划分进行协商。继承权作...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在分配原则方法上,应当坚持平均分配为主。按继承法规定,应当注意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不等额分配。这些特殊情况包括: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关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份额的多分和少分法规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
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构建
我国继承法缺乏对遗嘱自由的合理限制,应当借鉴多数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并结合我国国情与文化传统设立特留份制度。(一)享有特留份的主体各国和地区继承法关于特留份权利人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一般各国都把直系卑亲属规定为特留份权利人,大部分国家特留份权利人也包括父母与配偶。但在是否包括旁系的兄弟姐妹与直系尊亲属方面有所不同。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合理限制,所以特留份权利人范围不宜过宽,应当限定为...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9日司发〔1991〕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我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1990)015号〕(以下简称《涉台会议纪要》)下发以来,各地公证处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又陆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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