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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1986年5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5年12月10日《关于泉州市戴玉芳与戴文良析产、继承上诉案中黄钦辉有无继承权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戴文化、戴文良兄弟二人于1929年至1931年先后从菲律宾回国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号建楼房一座,由其父母戴淑和、林英蕊等人居住。1942年戴母林英...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公证等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粤司公(1988)296号《关于继承权转移和继承份额赠与等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如何办理继承人为转让其应继承的份额而申办的公证证明事项,同意你处意见,即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移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是无法律依据的。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继承份额的规定,只是指继承人之间可以对继承份额的划分进行协商。继承权作...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在分配原则方法上,应当坚持平均分配为主。按继承法规定,应当注意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不等额分配。这些特殊情况包括: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关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份额的多分和少分法规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
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构建
我国继承法缺乏对遗嘱自由的合理限制,应当借鉴多数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并结合我国国情与文化传统设立特留份制度。(一)享有特留份的主体各国和地区继承法关于特留份权利人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一般各国都把直系卑亲属规定为特留份权利人,大部分国家特留份权利人也包括父母与配偶。但在是否包括旁系的兄弟姐妹与直系尊亲属方面有所不同。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合理限制,所以特留份权利人范围不宜过宽,应当限定为...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9日司发〔1991〕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我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1990)015号〕(以下简称《涉台会议纪要》)下发以来,各地公证处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又陆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一)...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办理继承权公证等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司法厅:你厅(80)司公字第25号《有关公证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是否需将全部继承人列在同一证明书上的问题。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必须将全部(包括域外的)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地址等列在同一证明书上。因为在同一继承案中几个公证机关出证不便统一办理领事认证,也不利于统一对外使用。如果合法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区,可由当事人或有关市、县公...
我国法律中的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如下: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女子、...
对于《继承法》评述及修改建议
现今,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生活条件发生巨大变化:首先,个人财产状况日益复杂,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的范围已大为扩张;其次,私有财产、私有经济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完善遗嘱继承制度和遗产处理制度已是众望所归;再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现有的家庭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继承法》自颁布以来,始终一成不变,这显然滞后于当今社会的需要,在调整继承法律关系时显得力不从心,...
我国《继承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1985年,内容简单,与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基本上是相适应的。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现行《继承法》也日益显现不适应现代生活的需求的弊病。(一)法定继承的主体范围不合理、法定继承顺序过于僵化法定继承是继承人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该项继承权的产生无需被继承人个人意志的介入。我国《继承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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