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统一继承在加拿大遗产委托书格式的通知(1990年7月21日司发函〔1990〕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据我驻加拿大使馆反映,由于我国公证机关现在出具的用于继承在加遗产的委托书,不符合加方有关规定,给我国公民继承在加遗产带来了困难。为此,经与我驻加使馆和外交部领事司研究,现拟定了新的委托书格式,并附英译文本。今后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在加遗产的委托书公证,均应依此格式书写...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非婚生子女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当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 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点的证明材料。3、 被继承人遗产种类、数量、现价值及遗产现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等证据、证明材料。4、 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发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提供具体死亡时间及其婚姻...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并非孤立的制度选择与体系架构,而是融合了价值期待与道德判断的制度设计和体系建构。由于继承关系兼融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故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应与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的相关制度——总则、人格权、物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权(债法总则和债的种类)、侵权责任等相协调;同时,还要与亲属制度相衔接,以实现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为确保我国《继承法》修改的科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1986年4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5年11月10日沪民上字第9号《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朱秀珍要求继承张裕仁遗产一案,上海异型钢管厂与权利人失秀珍(包括何卓堂的子女)之间虽不是直接的权益之争,但该厂实际上占有这笔财产并拒绝发还。在这种情况下,朱秀珍等对该厂提起诉讼。...
遗嘱生效的条件是什么?怎样的遗嘱才是合法的?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合法生效的遗嘱共有几个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3、设立...
个人可以享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和专利权,由于知识产权往往具有时间限制和专属特征,因此继承起来比较复杂。就著作权而言,对于被继承人完成的作品,有四种权利是不能被任何人继承的,只能由其自己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他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在被继承人死后五十年之内,由继承人享有。就专利权而言,情况也非常类似,专利署名权是专利人的专属权利,不能被任何人所继承,其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单行法。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家庭继承关系有了较系统、完整的法律调整,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流转和延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瓦解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以及近三十年间公民的社会观念的变化,继承法中的一些规...
1957年3月26日,最高法院内务部办公厅:1957年2月27日(57)内城群第146号函收悉。对解决来信所提出的两个问题,目前尚无相应的法令,现就我们的初步考虑,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一、死亡人(包括孤老残废)的遗产,如无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可以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公告适当期限,由合法继承人主张继承权利。同时也可以公告其他合法权利人主张权利,逾期无人主张权利,该项遗产即可收归国有。二、死者如有遗嘱的,应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复函
(1990年8月13日(90)民他字第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复查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胡国珍1951年1月死亡后其所遗景德镇市原中山路522号房屋,早已于同年经民政部门调解,达成了由胡济清和倪锦芳各继承一半的协议,当时倪锦芳作为继承人和王敬民的监护人有权行使此项权利。1953年据此协议,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