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
本报讯 职场年轻白领写遗书,提起这个社会现象,你肯定会有不同的看法:也许你会觉得这是多此一举;也许你会认为这是明智选择;也许你还会认为这是一种病态表现……昨日,记者从烟台市公证处了解到,近两年烟台市的年轻白领去做遗产公证的也大有人在。这究竟是压力过大的消极表现,还是对疾病和死亡的正视?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调查 年轻白领定立遗嘱大有人在 今年36岁的王先生是烟台市某企业的职业经理人,看着他称心的工作和...
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写下遗嘱,处分自己遗留的财产,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这项权利不因公民是聋、哑或盲人而受到限制或被剥夺。我国法律一贯待别强调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遗嘱能力的确认和保护当然也不例外。不识字的又聋又哑的人要想立遗嘱,法律规定他可以请人代书。即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亦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书人、其他...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执行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民设立遗嘱后有权重新设立遗嘱或对原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以使遗嘱更符合自己的意志。因此,在执行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如果要变更公证遗嘱就必须采用同一的形式即通过公证变更,用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案情
小陈的爷爷和奶奶生前共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由于小陈的奶奶去世早,家里的孩子都是由爷爷一手抚养长大。2006年7月,小陈的爷爷和小陈因拆迁分得一套房屋,产权人为小陈的爷爷和小陈两个人。2007年9月小陈的爷爷因病去世。去世后,小陈与两个姑姑就爷爷所留下的这二分之一房产起了争执。小陈拿出了爷爷生前2006年8月立下的由律师见证的遗嘱,遗嘱上爷爷明确将二分之一房产赠与小陈。而两个姑姑则认为小陈爷爷自2005...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
被继承人王某于1957年与前妻结婚,二人没有生育子女。1981年,前妻因病去世。王某与本案的原告汪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3年6月,王某身患重病,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及全部财产留给汪某。后来,王某经医院治疗并在汪某照料下,逐渐好转并康复。2012年初,王某再次生病住院,2013年3月去世。王某去世后,其名下的房屋由汪某居住使用。2013年4月,本案被告王某的侄子提出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要求汪某搬出房屋,此后不断打...
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父母于1988年分的一房,当时属福利房,一年后母去世,母亲的遗产未分。不久,父再婚,房改开始他们购买了此房。但钱是我父出的,房产证名为我父。2013年我父得癌症,病程中都是我哥俩接送护理,医病的钱也是我父自己出的。不知继母使了什么手段让我父去世前竟写下遗嘱将房产及收入全都给继母。我们不明白,继母既不出钱又不出力他却全将家中所有的东西据为己有,难道我们这方的子女就没有合法权益了...
如果老人先后立过两次遗嘱,以哪份为准?江门中院日前终审判决一宗遗嘱继承纠纷案,认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阿贞、阿敏均为林奶奶的孙女,林奶奶于2011年1月10日在江门市江海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将其所有的经济社股份在其死后由孙女阿敏继承。同年6月3日,林奶奶在江海公证处立下第一份公证遗嘱,确认了其代书遗嘱的内容。2013年2月7日,林奶奶又在江海公证处立下第二份公证遗嘱,将其所有的经济社的股...
导读:房屋遗嘱继承手续怎么有效?丈夫死亡妻子继承房产如何办理?下面由沪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房屋遗嘱继承手续怎么有效:
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如果没有在死者生前没有经过公证,死后是不能进行继承公证程序的。如果要继承不动产,只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待判决下来以后,再凭判决书去房产局办理相关的继承手续。
有效的房屋遗嘱继承手续如下:
(一)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