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已故)与妻子早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现均已成年。儿子在2006年11月2日先于王先生去世,留下一女。
2010年11月,王先生与李女士再婚。再婚当日王先生签署了“赠与意见书”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一套赠与给妻子李女士。婚后,李女士随王先生共同生活。
2012年3月28日,王先生因病去世。李女士向其他继承人主张要求确认其对“赠与意见书”中涉及的房产的所有权。其...
刘老先生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但他不会想到,因自己少写了一个字,儿子便无法依照该遗嘱继承房屋,以致妻子、儿子争夺遗产的官司打到了海淀法院。据法官介绍,由于法律意识、知识水平等原因,被继承人立遗嘱的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时有发生。
刘老先生和张女士是再婚夫妻,婚前他用自己和前妻的工龄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海淀区金沟河路的一套房屋。去年6月刘老先生去世,留下一份《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按《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
提出问题:
姚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个子女,并在重庆万盛某社修建有农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去世。
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成供养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双方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别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父母生前分别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独居生活一段时期,并对父母遗留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管理、...
承诺扶养老人 事后“知难而退”———
怀柔区的赵老太今年80岁,无儿无女。2007年9月,她与侄女李某签订了一份 “遗赠协议”,约定李某负责照顾赵老太今后的生活并为其养老送终,赵老太死后将其拆迁补偿所得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赠与李某个人。
协议签订后,一开始李某还能履行,每月拿粮食和菜不定期地去看望赵老太。但今年3月,赵老太在下床时不小心摔伤,需要卧床。李某就不...
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因此,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行为有以下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
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二)遗嘱是死因行为。即该行为须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生前可以依法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
...
这场遗产继承官司在继母和继子之间爆发,庭审时双方已经吵得不可开交,而争议的焦点是一份可疑的遗嘱——遗嘱上2名见证人都按了手印,唯独没有遗嘱人本人的。 事后继子们承认,“临终遗嘱”是在兄弟死后补写的。 昨日,记者获悉,因为伪造遗嘱,几个继子在调解中被减少了继承份额。 为遗产继母状告继子 68岁的王老太16年前和比自己大3岁的周华(化名)重组家庭,结婚时,周华已有5个儿子。 2000年1月,周华第四个儿...
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处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是,遗嘱是对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分和安置。所以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
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
遗嘱人应当对自己...
一、实现真实意愿
未订立遗嘱,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办理,原则上由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等额分配,难以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订立遗嘱,遗产将按遗嘱继承办理,除法定特殊情形外,遗嘱人可以根据其亲属的家庭条件、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和其个人喜好等因素, 决定其个人资产由谁继承(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和继承多少,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二、避免家庭纠纷
未订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