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教堂生活 难定“收养” 今欲继承遗产 证据“不硬”
三个毫无血缘关系的女子曾一同在教堂生活,以母女、姐妹相称,如今三人中已有两人先后去世,生者向法院主张继承权。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继承案件,认定上诉人杨某所称收养关系不成立,驳回其上诉请求。 解放前,翠仙、瀛堤与杨某先后在崇明某教堂共同生活,瀛堤与杨某均对外称翠仙为姑母,瀛堤...
股民患骨癌留下股票遗产约150万元 母亲称投资给儿子收益应达12万多元 再婚妻子称婚前曾与丈夫合伙炒股 女儿称父亲生前曾承诺给5万婚嫁金
不久前,上海读者张某告诉周晓他代理的案子历经两年终于有了结果。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曾遇到无法配股的问题,经周晓与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的帮助,顺利完成配股,避免了不少损失。对此,张某特地表示感谢...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对国家所有资源或集体所有资源的使用权。
3、有关单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
4、被继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财产。
5、制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2004年1月26日,年仅30多岁、一直独身的宜阳县中学教师韦刚健突然死亡,遗产有二层平房6间、瓦房3间、厦房3间、4张存折共计金额10500元及现金2600元。因韦刚健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他所工作的乡教育组出面,拿出2000元,另有韦刚健的遗产2600元,共计4600元,作为丧葬费交给韦刚健的堂兄韦金子,让其出面处理后事。韦金子按当地民间习俗将韦刚健埋葬。但在埋葬韦刚健时,韦金子及其弟韦银子、韦金银3人均没有出资。其后,兄弟3...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
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第三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以及遗嘱没有处分的遗产。
6、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
养父先于养母去世,但养母在去世前却立下遗赠,将养女也有份额的遗产全部赠予给了自己的侄女林琳夫妇。养女黎芳为索回自己应得的遗产而将林琳夫妇告到法院。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林琳夫妇支付黎芳20万元的一审判决。
早在解放初期,林老伯与妻子秦老太就开始抚养7个月大的养女,取名林芳,三人共同生活于浦东的一私房内。林芳外嫁后改为黎芳。1999年11月,林老伯因病归西。2005年,私房动迁,获各类补偿、奖...
遗产继承的份额: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
因继承遗产而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
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律或者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除了要有经济困难证明外还应当向援助机构提供继承的遗产的财产证据、当事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值得注意是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