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家住苏州金夏社区的一对老夫妇,因探望自己孙子被儿子的前妻告上了法院。5月30日,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调解了此案,但也引发出一个问题:孩子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能探望他们的孙子女吗?
老人的儿子三年前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
老夫妇天天惦念着小孙子,三天两头去孩...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和方式。《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才能中止。如果父或母的行为造成的是其他损害,没有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就不能...
内容摘要: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这一规定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探望权在理论上怎样理解,重点是在实践中如何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 探望权 执行 执行难
一、 探望权的含义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主体是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探望权的性质为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
法律咨询:一年前,我与丈夫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约定5岁的儿子由王某抚养,每周日我将儿子接来跟我生活一天。后来我每次去接孩子时王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不让我与孩子见面。一年来,我时时被见不到孩子的痛苦折磨着。现在我想将孩子要回来由我直接抚养,请问我的要求能实现吗?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某拒不履行...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被剥夺,这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不能错误的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归谁所有。同时,也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为了发泄对对方的私愤,而以不要对方的抚养费或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为由,不准对方与子女联系,拒绝对方探望子女。还有,也不得...
于先生问:我和老婆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老婆提出,孩子归她,让我一次性给孩子抚养费。同时她还提出一个附加条件:离婚后,我不能去看孩子。理由是:孩子小,如果她再婚,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希望我不要去打扰孩子的成长。我可以接受她提出的其他条件,就是不能接受这个附加条件,请问:法律对于探视孩子是怎么规定的?
罗律师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离婚协议约定的探望权不利于无抚养权一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探望权方式和时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陈先生隔周于周六上午十一点将女儿小陈从李女士处接出探望,于次日晚八点前送回李女士处。
2013年12月3日陈先生与李女士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陈由李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可探视女儿1次,仅陈先生本人探视并在李女士监护下进行,探视权的行使不得...
摘要: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并不完善,仅见于《婚姻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其他情形下的探望权,例如儿子去世后,爷爷奶奶对随母生活的孙子的隔代探望权,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隔代探望权,此时,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原则和精神...
导读: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那么,爷爷奶奶对孙子女有探望权吗?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二)权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