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如果就孩子的探望问题发生纠纷,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举证。
1、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
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
7月8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视权”纠纷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失独六旬老人徐某、李某夫妇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判决徐某、李某夫妇在孙子聪聪(化名,不满二周岁)十周岁之前每月可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案情】
原告老人徐某、李某的独生子小徐于2012年初与被告儿媳倪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时下,探视孩子是离异夫妻争执最多的问题,常常使当事人处于“是冤家还要聚头”的尴尬局面。记者收集下面三个案例,让更多的人来了解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离婚双方不能协议放弃探望权
案例:崔...
导读:探望权,属于家庭关系中亲权的范畴。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生活上的照料、身体健康和人格权利上的保护、思想道德上的教育培养、行为上的管束及财产上的管理等权利和义务的集合。那么,夫妻离婚后,应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呢?
沪律网律师解答: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
探望权的行使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
新《婚姻法》施行以来,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探望权或因探望权受侵害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探望权的案件明显增多。据统计, 2002年山东省潍坊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探望权纠纷案件10件,笔者通过调查发现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较笼统,法院判决难。新《婚姻法》第38条仅仅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
子女探望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应当成为探视权中止的事由:(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2)探视方在探...
案例介绍:我与前妻李某离婚一案,经德城区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每月探望孩子两次。
离婚后,我依调解书按时给付抚养费,但李某自从今年6月份起拒绝我探望孩子,虽然我多次找她评理,但她仍借故不让我见孩子。因为李某违反调解书的约定,不让我探望孩子,我打算从现在起不再给付抚养费。请问:离婚后前妻不让我探望孩子,我是否有权不付抚养费?
我国《...
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
提出恢复行使探望权的,应为享有探望权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探望权的恢复直接涉及探望权人能否继续探望子女,权利人是否提出申请应由其自主决定,无需他人干涉,故恢复探望权行使的请求,只须由前述权利人自行提出即可。
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待中止的事由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