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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病逝 姑嫂为争夺孩子监护权对簿公堂
  姑姑以受兄弟临终嘱托为由,多次拒绝将侄女交还给其母亲监护抚养,终致姑嫂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汤青女对胡某行使监护抚养的权利,被告胡晓春对此不得影响和干扰。   原来,原告汤青女与被告胡晓春之兄胡金明于2009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胡某由胡金明抚养。2013年5月胡金明因病逝世后,女儿胡某即随其姑母胡晓春(被告)共同生活。就女儿胡某的监护及...
被剥夺或限制子女监护权怎么办?
  导读:被剥夺或限制子女监护权怎么办?关于子女监护权被剥夺或限制的问题,法律有哪些规定?   一般来说,子女监护权无法被剥夺或限制的,只有对子女拥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或其他人)在由于虐待、遗弃,对未成年子女犯罪等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时,法院才会考虑取消(即剥夺)或限制拥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子女监护权。具体看看下面的介绍。   1.关于子女监护权被剥夺或限制的问题,法律有哪些规定?   针对当前...
监护权性质定位
  导读: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1、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设立了监护和保佐制度。监护的对象主要是未适婚人和妇女,而保佐的对象则主要限于精神病人,痴呆症人,聋哑人和胎儿等。罗马法的监护制度是在家庭制度的...
监护权 监护权变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权变更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
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如何担责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
男孩生活无着落 爷爷变成监护人
父亲因犯罪判刑,母亲赌气离家出走,7岁男孩小超(化名)还未到入学年龄,失去亲生父母的监护,过早饱受生活的艰辛。对此男孩的爷爷郁某要负起监护之责并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关系诉讼。日前南汇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支持。这意味着日后小超的监护人由爷爷来行使。   小超的爷爷诉称:其子阿海(化名)与高某于1996年相识恋爱,1998年2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4日生育儿子小超,婚后双方感情尚可。1998年9月,阿海因犯杀人罪...
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
  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的是由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   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利人范围相对较宽,一旦出现因探望而...
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母法条:   民法通则   13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关法理   属于特别侵权责任之一,构成要件: 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侵...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亟需进行改革完善。建议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建立监护监督、惩戒制度,完善监护的设立、变更、撤销、恢复制度等。   监护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以保障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科...
论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
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实施了。由于此前我国缺乏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统一规定,因此该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对处理此类案件有了一个明确、具体的依据。但由于教育部所颁发的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仅是可以“参照”适用,因此其实际作用并不是很大。更何况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是一项基本的民事制度,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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