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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也该享有生育权吗?
  据称我国会尽快全面开放二胎,但这一举措能否提升生育率,多数人并不乐观。不少调查研究均说明,我国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正在下降,20世纪80年代平均理想子女数为2.13人,1990年降至更替水平2.1以下,2000~2011年间更下降为1.67人。而且城乡差距也在缩小,即农村人现在也不想多生,并不是许多人想象中的“繁殖癌”。   如今,生育政策已不再是影响人们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首要因素,取而代之的是经济、社会和文...
产假非育儿假 生育权劳动权如何兼顾?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幼君日前关于“将女性产假延长至三年,由财政或社保提供津贴”的建议,让“女性产假是否应当延长”广受各方关注。   一直以来,职场女性因生育原因遭受歧视的案例并不鲜见,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女性并非不希望延长产假,只是担心因此影响工作和发展,“三年产假”的建议,更让部分女性担心“再回职场岂不是从头再来”。  ...
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
  赵某(女)与许某(男)于2000年相识。2001年8月,赵某在医院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抚养,经鉴定孩子为许某之子。2013年8月,赵某起诉许某,要求其承担孩子择校费用10500元的一半。   许某辩称,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2001年8月,孩子刚刚出生时,女方找到我所在单位,要求我承担责任,但当初是女方选择让这个孩子出生,女方在孩子抚养费的负担上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此外孩子作为外地学生,不...
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
  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按照《婚姻法》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
因探望孩子被拒绝 女子诉前夫行使探望权
  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离婚后,协议中约定刘女士每月享有探望孩子的机会,但行使探望权被拒,故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周由其探视一次孩子,周末单独和孩子相处两天。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4年5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之女随王先生生活,刘女士每月享有两次探视孩子的机会。但是,离婚协议生效后,刘先...
离婚后夫妻对子女的探望权
  离婚后夫妻对子女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新探视权规定
  探视权是新修订的婚姻法赋予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新修订婚姻法对夫妻离婚后所新设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这次婚姻法修改的最大意义之一。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从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谈关于行为的执行
  【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宝裕与被执行人杨捷1999年2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孩杨某某。由于夫妻感情不睦,杨捷于2005年10月12日向临翔区法院起诉离婚,临翔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杨捷与杨宝裕自愿离婚;(二)共同生育的女孩杨某某归杨捷抚育,杨捷不得阻碍杨宝裕探视女儿,节假日杨宝裕若领女儿出行须征得杨捷同意。临翔区法院以(2005)临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予...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就不支付抚养费?
  2009年7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双方就儿子的探望问题达成一致,并对探望次数、时间、地点等细节进行了约定。然而,此后两人都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多次发生争执,李先生还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女士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2013年4月,李先生与王女士再次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王女士每周二下午4点带儿子到法院给李先生探视,至...
浅谈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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