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刘先生2010年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双方于2011年3月份生下一子,后双方因为终日吵架,以性格不合为由解除了同居关系。同时,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孩子由刘先生抚养,以后跟女方再无任何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见孩子,如果女方违反约定需赔偿男方100万元人民币。
王女士想知道上述协议中约定的合法吗?她要是去见了孩子,男方可以要求她赔偿100万元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
日前,颍上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
探望孙女被拒
老人与儿媳闹翻
阿强家住颍上县某乡镇,本来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有父母、妻子、女儿,一家人其乐融融。后来,为了让生活过得更好,阿强从岳父那里借了一笔钱,在家门口开了一家修车的店铺。
不幸的事情在2012年发生,阿强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阿强的家人获得一笔赔偿,但如果想从保险公司拿到这笔钱,需要阿强的妻子赵某某...
杜集区高岳某村的肖强与方琳于2010年4月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判决儿子随男方肖强生活,方琳按每月200元支付抚养费,可以在每周六探望儿子,但判决下来后前夫却一直不让方琳探望孩子。近日,方琳咨询司法部门自己可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对此,杜集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解答:“《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
离异后,探视权为何难执行?《婚姻法》明确规定探视权,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被剥夺探望权的案例却时有发生。虽然法律上对探望权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探视权纠纷案还缺乏强制执行的有效措施。经办法官表示,对于普通的债权案件,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银行扣划、扣押物品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
导读:探望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身份性权利,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那么,父母离婚能否放弃探望权呢?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王某(女)在2007年月1月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
1、由张某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
2、王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3、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债权债务。自双方离婚后,王某思念小孩多次...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探望权利之后,各地法院开始受理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然而,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因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在判决之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刚遇到了诸多新问题、新情况,许多案件陷入了困境。比如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探望其子张一静(化名,10岁)的案件时,张一静的妈妈李某多次将张一静转移,...
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子女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子女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r...
一、探望权的概念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的父或母,按照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
二、立法目的
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
一、监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一)外祖父能否成为本案王强的法定监护人?
王强系洪波与王玉辉的婚生独子,2008年2月29日,洪波与王玉辉登记离婚,离婚时明确婚生子王强(当时姓名童拓)由洪波抚养,抚养费由洪波承担,同时更改姓名由童拓为王强。2009年5月15日22时54分左右,陈泉雇佣的驾驶员张兵驾驶苏JX2410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4国道与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与由东向西洪波驾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