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离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了,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或发生其他矛盾协议离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现在比比皆是。可是对于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后,父或母一方行使探望权问题也成为当今的一大社会问题。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2001年新修订的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新的实体规定,首次写入我国的婚姻法律之中。...
离婚后,前妻未经前夫同意经常私自从学校将孩子接走,有时彻夜不回。为了使孩子依法得到教育,孩子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前妻每半年探望孩子一次,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结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赵文建(化名)与张晓莉(化名)原系夫妻关系,结婚后生有一女赵梓菲(化名)。孩子九岁时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赵梓菲由赵文建自行抚养。离婚后,赵梓菲一直随赵文建一起生活,现双方因探望子女问题发生纠...
案例
邓某与李平结婚三年后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由于房屋是邓某父母婚前全额投资购买,且房屋所有权为邓某一人,离婚时法院判处其子跟随邓家,房屋所有权由邓某所有,李平迫于今后生计放弃抚养照料子女的权利。邓某父母爱孙子心切,提出只要李平今后不再与邓某有任何瓜葛,不再行使子女探望权,邓家给付李平一定数额金钱,李平同意后双方立字为据。但李平生活稳定后因思子心切,常常会偷偷去探望子女,因此与邓某发生争...
问: 我与妻子林某婚后感情不合,经常发生激烈的争吵,已经到了不得不离婚的地步,但是双方都很喜欢小孩丁丁,因此双方在离婚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后经法院调解离婚,给了林某,我每月给予生活费300元。但我在当时没有提出探视的问题,调解书中没有涉及。离婚后,我自顾挣钱忙碌于工作,一直没有;林某在离婚后一年多就和王某再婚了,王某很喜欢我们的小孩丁丁,林某、王某和丁丁一家人生活好像很融洽,我应当为他们祝福,但...
市民刘女士:
我和丈夫离婚了,经过协议,8岁的女儿由我抚养,他承担部分抚养费,每周可以探望女儿一次。然而,几个月过去了,最近女儿突然跟我说,不想再见爸爸了,因为爸爸对她很凶,每次见面都让她觉得很不开心,没有快乐,只有难过。
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我想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中止她父亲的,但考虑到法律在原则上是保护父母探望权的,所以不知道现在提这样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能不能够成功?为此,我希望听听...
修改前离异的父母可起诉争取子女探望权
探望权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那么在婚姻法修改前经判决离婚的双方,是否有权利探望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还规定,当行使探望权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
内容摘要: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确定了离婚后子女制度,使法律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有了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但对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如何理解,在实践中如何运用,都应进一步学习和探讨。本文就探望权制度产生的根源和探望权的主体、内容、行使及执行作初探。关键词:探望权制度 初探探望权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增加的一项新制...
一、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含义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了探视权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婚姻法离婚抚养费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作出了以下规定: 1、抚养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
无固定收入者怎样支付抚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现有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同行业平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