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的刘某与邹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取名刘甲。生育女儿不久,刘某与邹某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儿刘甲由母亲邹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离婚后,刘某要求探望女儿,邹某以前夫刘某未承担抚养义务为由不予配合,不让其探望女儿。刘某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
结果
4月23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邹某在女儿...
探望权案件在执行中应该要注意哪些问题?行使探望权主要的目的是为子女健康成长。在执行探望权案件中,应该先要对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慎用强制措施,对子女的情绪要照顾好。
在探望权案件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法院在执行探望权案件时,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
法律确立了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就引出了探视权的执行难题。由于探视权执行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法院对其粗线条的规定、裁定,使得探视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更多地流于形式,法院在很多情形下,对探视权的执行只能做中止结案。下面笔者就目前对探视权法院执行中遇到的几点难点和困惑发表几点看法。
1.关于探视权行使的对象及探视权执行的可行性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
内容摘要: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确定了离婚后子女探望权制度,使法律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有了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但对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如何理解,在实践中如何运用,都应进一步学习和探讨。本文就探望权制度产生的根源和探望权的主体、内容、行使及执行作初探。
关键词:探望权制度 初探
探望权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
父母离婚后,妈妈想探望与父亲一起生活的孩子,可孩子不愿与妈妈呆在一起。妈妈为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想到汉阳区法院的法官们也为这事犯难——该不该强制执行呢?
汉阳区法院有关人士昨日介绍,2002年许某夫妇离婚后,5岁的小强(化名)随爸爸生活,妈妈享有探望权,每月最后一周末由妈妈接过去住。可是小强随父生活后,渐渐对妈妈产生了厌恶情绪,拒绝妈妈的探望。妈妈探子心切,于今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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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许某认为没按时见到孩子,就以“探视权”受侵犯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日前,经执行法官耐心化解,许某和前夫王某预定,将5月份的探视时间定在今天“六一”儿童节。
许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合,于今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3岁女儿随父亲王某生活,许某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因许某在温州一中学教书,双方约定每月第一个星期天为许某看望女儿的时间。第二个月恰逢“五一”长假,许某因没...
近日,大丰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离婚双方协议由一方放弃探视儿子权利,因该民事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法院判决无效。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03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5岁)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20元。以后,由于张某未按时给付儿子抚养费,李某遂拒绝张某探视儿子。2004年7月,双方达成张某不承担儿子抚养费,也不得提出探望儿子的要求的协议。之后,双方按协议履行。2...
大海和前妻离婚时,曾就孩子的探视权达成协议。协议中载明孩子由大海抚养,大海一次性补偿前妻30万元,以“买断”前妻对孩子的探视权。根据协议约定,前妻在这份协议上签名后,就不能与孩子再有任何联系。
离婚后,前妻拿着大海给她的30万元回了老家。大海以为她从此不会再回来了。然而8个月后,前妻不仅又回来了,并且还到法院起诉大海,要求每月探望孩子2次。在法庭上,大海拿出当初和前妻签订的协议,但法...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