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判断标准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约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点评:这是一条虽公平合理但几无任何意义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
案情回顾:
祖某与叶某原是夫妇关系。2013年6月19日,祖某和妻子叶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叶某所有,祖某一次性补偿叶某15万元。同一天,祖某向朋友谭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离婚后,祖某一直欠债不还,谭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祖某和叶某共同归还10万元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法庭上,祖某对借款一事予以认可,但叶某却不以为然。叶某认为,她与祖某离婚在前,祖某向谭某借款在后,...
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
【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因双方发生争吵,张某于2015年1月外出务工,同年12月,李某因生活需要要求张某转帐共计6万余元至李某的帐户。2016年1月,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准予离婚,并要求李某偿还借款6万元。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约定财产分配及归属。
【分歧】
对于张某转帐给李某的6万元是否应当偿还,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
一、案情
2011年8月23日,被告曾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借其3个月。之后,多次催收无果。李某遂以曾某及其妻子雷某为被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曾某、雷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
案例索引
张某和赵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张某进入某市某县事业单位,工作稳定,赵某则留在市区开办了一家小型干洗中心。2012年3月,二人登记结婚并在县城购置了婚房,婚后为了节省开支,赵某平时住在市区父母家,周末回县城与丈夫团聚。因为夫妻两人共同生活时间少,为了方便生活,双方约定经济完全独立,互不干涉对方的财务状况。
2013年3月,赵某的干洗中心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拖欠了大批债务,期间,为了清偿债...
1、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