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
【案情简介】
马某从2012年起先后向农某借款125万元,却一直未还。其丈夫刘某因双方感情不和,从2012年起就分居闹离婚。2013年8月,双方离了婚。今年1月,债主农某两次将马某以诈骗为由扭送至派出所。马某虽出具了125万元的还款承诺书,但依然分文未还。于是,农某将马某和刘某一起告上法院,诉称该笔债务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两人应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刘某觉得自己被冤枉了,因为马某借款时他们刚好分居...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
一、借款“说不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也指出:“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
【基本案情】
情人间发生借贷纠纷
2007年7月25日、9月17日,案外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业公司)以支票转账方式分三次转入被告上海荻宝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荻宝公司)账户款项合计331.25万元,上述支票的用途记载为货款或往来款。
原告宋富诉称,其与案外人陈晓峰(被告法定代表人之女)为婚外情人,陈晓峰称其父经营的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为帮助陈晓峰,将其在长业公司宝山依云湾花园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2条规定:债务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务人婚前欠下的债务,如果婚后有个人财产,执行其个人财产,是毋庸质疑的。如果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依然可以执...
案情介绍
夫妻俩办了一家公司,为了公司的运转,妻子从娘家借了三四十万现金,其中一部分转账,2万元是现金,现在夫妻闹离婚后,家中借来的现金是谁的债务?
王女士与丈夫离婚之前,曾从自己的父母家中借来三四十万资金,用于夫妻所在公司的集资。借款的一大部分是从她父母的账户中直接转到公司账户,只有2万元是其父母直接支付的现金。但离婚时财产分割,法院对于现金部分未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提出,法院在...
一、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
1、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法律虽然从概念上明确了了认定的标准,但是在实践中 ,区分寸却是很不好拿捏分寸的。
单就认定夫妻个人债务而言,同时符合认定《婚姻法》第19条三个条件的其实不多。在我接触的很多案件中,虽然夫妻一方去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夫妻婚后可能没有明确的约定AA制;或者即使约定了AA制却没有告知债权人;甚至即使有一部分债权人对债务人夫妻AA制的情况有所了解,却抱...
一、婚内债务离婚后变更分担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条与《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释法原理上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