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妻子于女士婚姻关系正常时,于女士背着丈夫向别人借款26万元给亲属使用,借款时,于女士在借据上还签了张先生的名字。以后,张先生与于女士离婚时,于女士并没有提起这笔债务。张先生遭到债主追债时才知道此事,张先生将前妻诉至法庭,要求认定该笔债务属被告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该26万元借款为于女士个人债务。 A.妻子瞒着丈夫向他人借钱张先生与于女士于...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出于家庭的生活、生产、经营等的需要,对外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周围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所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应由双方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也应视为共同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11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夫妻一方无论以谁的名义,无论以谁的财产,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债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您有一定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具体来讲,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此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
日前,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已过世,其母亲张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追回了被拖欠近两年的欠款。 2003年12月30日,彦某向张氏之子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于2004年3月底还清。到期后,彦某并未还此款。2004年12月30日,张氏之子因病去世。作为儿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张某多次向彦某主张权利,然而被告拒绝露面,一直推托至今。张某于是将彦某诉至法院,要求彦某返还借款2万元及支付4倍的利息。彦...
导读:什么是离婚不改夫妻共同债务责任?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沪律网网为您提供了刘彬与胡丽红的案例,为您详细讲解了离婚不改夫妻共同债务责任的知识。
刘彬与胡红萍夫妻俩借款开店,后两人自愿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妻子,而全部债务由丈夫承担。债权人知道后,将刘彬与胡红萍两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2月5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彬偿还原告张小宝人民币1.8万元,被...
本文介绍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以下提供夫妻债务的处理原则以及处理方法。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
清偿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
1、一方婚前所举债务问题
一方婚前所借款项,确系用于两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两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两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两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两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明确离婚时共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离婚时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这些规定及做法使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