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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夫妻个人债务有哪些
  导读: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无钱赔偿交通事故的赔款而向银行贷款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我要为你的所有债务买一半的单吗?   王某(男)和李某(女)原为夫妻,后王某在外面结识了一个女孩并与之同居,便起诉李某要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和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但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货款问题双方纠...
离婚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导读:对于离婚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争议时,谁承担举证责任,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一、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
夫妻一方吸毒所欠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之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属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一方因吸毒...
妻子借款夫担保 违约双双成被告
   妻子向银行借款,丈夫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作抵押担保,因逾期未还银行利息,夫妻双双被诉上法庭。11月2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某、黄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石城县某银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    被告黄某(男)、徐某(女)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25日,原告石城县某银行与被告徐某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
丈夫逝前借款 妻子有责偿还
  丈夫逝前立据向他人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丈夫逝后,债权人向妻子索要未果,遂诉将立据人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该借款。8月27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立据人妻子偿还借款。   2009年3月5日,杨某立据向张某借款5000元,用于家庭生活。2010年2月9日杨某因病去逝,所借张某款项未能偿还。后张某向杨某妻子胡某索要该款,遭杨某妻子胡某拒绝,张某无奈遂将胡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的丈夫向原告...
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界限
    民法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归还。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首先,要看夫妻之间是否有有效的共同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则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认定为个人债务。 其次,则须从夫妻的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和与婚后所负的个人债务作考虑因素,从而认定是共同还是个人债务。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配...
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
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债务,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离婚时如何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诉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
离婚时哪些债务要清偿?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1、共同债务的清偿;2、个人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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