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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及房源的筹措、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及住房管理工作。 ...
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9月2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津梁??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
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
临高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临高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现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符合本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本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   (五)符...
定安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五部局出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确定。   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三条 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以县民...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居民享受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最低和低收入...
铜川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铜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
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
济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经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六区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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