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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办理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1 ℃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办理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勘测报告

      5、地籍图(原件二份)

      6、契税凭证(原件)

      7、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项目表)(原件)

      9、视具体情况提交建筑工程总平面图等审照图(原件)

      10、竣工验收证明(原件,个人自建房屋除外)

      11、建筑面积核定通知单(原件)

      12、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原件,个人自建房屋除外)

      13、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批复(复印件)

      14、房地产开发企业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15、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部分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16、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或决算书(复印件,住宅、商业、办公房除外)

      办证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应缴费用:

      (一)登记费:

      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办法,由权利人缴纳。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20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               0.02

      按一个地块为一证,每件收费的上限为2万元

      2、房屋初始登记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减半收取登记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由权利人缴纳

      (二)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三)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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