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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非保障性住房物业、小区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发布时间:2017-04-11 07:1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7 ℃

      从成都市发改委获悉,四川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四川省将根据相关要求,从2月1日起,放开已具备竞争条件的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通知》,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相关精神,我省决定从2月1日起,放开已具备竞争条件的7 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除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外的部分律师服务;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同时,对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通知》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由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针对《通知》的相关内容,市发改委也提出了贯彻意见,明确要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物价局,负责对涉及的7项服务价格有关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凡与《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同时,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物价局,还要根据《通知》规定负责会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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