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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去世且无继承人,买家如何过户?
发布时间:2023-07-15 18:15: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4 ℃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卖房人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就去世了,经调查,卖家也没有任何继承人和遗嘱,买家为此陷入了困境,如何完成过户手续成为一大难题。后来买家在了解到遗嘱管理人制度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卖家所在地的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卖房人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去世且无继承人,买家如何过户?

2013年,吴某夫妇购买了方某及其母亲名下的房屋,因吴某夫妇限购暂无法过户,双方约定先交房,等具备过户条件时,方某和母亲需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吴某夫妇装修入住并陆续付清房款。谁料还未等到过户,方某的母亲、父亲和其本人先后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先去世,方某孑然一身,没有婚育记录,没有留下遗嘱,经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兄弟姐妹,买房人吴某夫妇陷入找不到人办理过户的窘境。吴某夫妇了解到民法典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方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方某去世时无法定继承人,吴某夫妇购买其名下案涉房屋并因过户发生纠纷,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申请。加之方某生前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法院认定,吴某夫妇的申请合法有据,遂判决指定浦东新区民政局为方某的遗产管理人。

问题1: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上海房产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只要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处理的管理人员,其本身是以处理遗产为目的,以遗产利益最大化为使命,其不会负责对遗产进行经营。

问题2: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被继承人在遗嘱指定的;第二种是基于继承人之间推选;第三种作为兜底的方式,是由民族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公职遗产管理人。

问题3: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上海房产律师解释到: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方某和其母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先后去世后,都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法定的继承人,因此不存在继承人来管理该案涉房屋的后续处理。浦东新区民政局作为兜底的遗产管理人,经法院判决,确实应当对给房屋的后续处理事项予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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