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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买家收了购房者的定金又拒签合同,法院判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23-06-21 12:21: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5 ℃

一买家在向卖家支付了购房定金后,到了签约日,房主却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了,买家将房主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收受定金的房主需要返还双倍的定金给买家。

买家收了购房者的定金又拒签合同,法院判双倍返还定金

刘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交给中介公司出售,约定中介对该房屋拥有完全处置权。随后,经中介公司介绍,王某与刘某签订买卖定金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日向刘某支付了20 000元定金。双方约定刘某在收到定金之日起,不得借故终止售房,不得将房屋转售给第三方,如果刘某违约,则定金双倍返还给王某。到了售房合同签订之日,刘某拒绝与王某签订售房合同,双方因定金返还等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王某签订的定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该合同内容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向刘某交付定金20 000元,交付定金是为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进行的担保。刘某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故王某要求解除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定金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以及中介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由刘某返还给王某双倍定金40000元,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中介费损失。

问题1: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定金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本案中的定金为2万元,相比购房款而言,不会超过其百分之二十,在金额上符合法律规定的限额。定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原告方支付了定金,因此定金合同合法有效且发生了法律效力。

问题2:本案中被告为何要返还原告双倍的定金?

上海房产律师解释:《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依据该法律条款适用“双倍罚则”,收受定金的被告没有履行定金合同的义务,没有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返还原告双倍的定金。

问题3:为何法院在判决刘某返还双倍定金的同时,还需要王某的中介费损失?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是择一适用的,但是定金罚则和损失赔偿是可以同时适用的,本案中原告的中介费损失可以在定金罚则之外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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