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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客户跳单与其他中介签合同,中介公司起诉客户索要中介费
发布时间:2023-05-19 18:19:2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13 ℃

房产中介公司派人和客户去看房后,客户却和另外一家房产中介签订了合同,并且不愿意支付原先这家中介公司的中介费。上海房产律师了解,中介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客户支付中介费,法院审理后,判决客户支付中介公司两次的看房劳务费。

原告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其员工两次带领被告申某的父亲实地看了房屋,被告却与另一家房产中介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房价款1%的中介费5850元。而被告抗辩称:原告虽然带我们看了两次房,但是价钱没谈好,最终没能促成该房的交易。但是被告通过另外一家平台找到了该房的信息,报价比原告的低,后便与另一家房产中介签订了合同,不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新乡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申某支付中介服务费,认为被告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案涉房屋的行为系跳单,被告认为原告最终未按被告的要求将房价谈妥,且被告购买房屋的实际价格低于原告提供的价格。经查,原告向被告父亲提供了案涉房屋信息后带着看了两次房,后因价格问题未谈拢,被告父亲向原告表明放弃购买该套房屋,后被告以低于原告提供的价格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了案涉房屋;原告虽未最终促成该项房屋买卖交易,但在前期提供了房源信息并两次带看房屋,实际提供了为促成交易而付出的劳务行为,理应获得相应的酬劳。依据 2022 年度当地公布的平均工资 50254元,即日工资 137.66 元,原告实际带看房屋两次,计 275.32元。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75.32元。

问题1: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虽然被告和原告已经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但是在法律上没有排除其与第三方再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权利,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问题2:本案中的被告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中介费只有在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本案中原告中介公司在客观上没有促成被告达成合同,因此其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3: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指出两次看房劳务费的依据是什么?

上海房产律师提出:《民法典》第964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虽然在本案中,原告没有促成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其对被告亦付出了劳务行为,属于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需要对原告支付两次看房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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