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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舅舅帮去世外甥还房贷,却不能继承房产
发布时间:2022-07-04 19:04:4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76 ℃

外甥去世后,因为亲戚就只剩下一个舅舅,舅舅就认为自己是外甥生前留下的房屋的继承人,因此还给这套房屋偿还贷款。但是,由于房贷开始逾期,住贷担保中心向法院申请,请求将当地民政局作为外甥的遗产管理人,而舅舅则无法继承外甥的遗产。

2014年,杨某购买一套房屋,总价115万元,使用公积金贷款80万元。两年后,杨某去世,留下了这套没有还完贷款的房子。而杨某去世前,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杨某的房子。其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从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杨某的房屋贷款开始逾期。作为贷款担保方,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担保中心代偿76374.03元款项,将贷款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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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向法院申请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在法庭上,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称,其舅舅曾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他们认为舅舅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问题1:为什么舅舅不能继承遗产?

上海房产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舅舅并不是外甥法定的继承人,而且本案中也没有存在着遗嘱继承,因此杨某的舅舅并不能继承外甥杨某的遗产。

问题2:为什么丰台区民政局会成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由于杨某去世后,并没有任何的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因此其生前所居住的丰台区的民政局依法成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依法对杨某的遗产进行清点和处理。

问题3:杨某的舅舅为杨某的房屋支付的房贷,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杨某的房贷属于其生前遗留的债务,应当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杨某的舅舅不属于继承人,无法继承杨某遗产,在此情况下支付的房贷,可以起诉要求偿还,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来认定这些款项的性质,从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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