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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元买的房,拆迁后的拆迁款却需要给原房主
发布时间:2021-01-28 22:28: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82 ℃

一购房者花45万元买的房,在拆迁后却需要将一百多万元的拆迁款给房屋的原主,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啊,这个房屋是这套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村房屋,而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只能卖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禁止卖给城里人。

45万元买的房,拆迁后的拆迁款却需要给原房主

2016年8月,吴某买了吕某的房子。据吴某称,当时是吕某有经济困难,因此求助吴某,请求吴某购买他的房子。当时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总价45万元,首付款35万元。余款10万元,等吴某收到土地房屋的拆迁、安置及补偿费之后,一次性付清。同一天,吕某向吴某出具一份收条,显示他收到吴某购房款35万元这笔钱,是由现金支付16万元和生意结算形成的借款19万元组成。后来,吴某又陆续支付给吕某2.2万元。当然,因为是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没法过户、不能办新的产权证。过了两年多,这处宅基地房屋果然拆迁了。法院查明,2019年1月1日,吕某以房主的身份拿到了拆迁补偿金和签约搬迁奖励款共100多万元。吴某便将吕某告上了法庭。吴某承认当初的买卖合同无效,房子还给吕某。但吕某得返还37.2万元的购房款、赔付4.6万余元的利息损失,同时赔偿损失7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案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吴某不是村民,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原购房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法院对吴某要求吕某返还其已经支付的37.2万元购房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并且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都应该知晓这处房屋无法交易,因此而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把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定为20万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双方明知案涉房屋无法进行买卖,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均有过错。但吕某作为出卖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意图阻止吴某获取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应承担主要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吕某承担过错责任明显过轻,予以纠正。鉴于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并结合吕某可获取的拆迁利益,二审法院酌定吕某赔偿吴某损失45万元。

问题1: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什么是无效的?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鉴于本案中的房屋是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吕某将该房屋卖给不是本村村民的吴某,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使得吕某和吴某之间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问题2:二审法院为什么会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要求吕某需要更多地赔偿吴某?

律师回答到:鉴于吴某和吕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两人对此都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在判决吕某赔偿吴某损失时,应当以双方的过错程度来依据。二审法院之所以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要求吕某支付更多的赔偿款,是因为二审法院认定吕某的过错程度大于吴某,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大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过错责任。

问题3:这一案例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我们在和卖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应当先弄清楚房屋的性质,明确房屋是否属于不能出卖的房屋,或者自己是否不具有购房的责任,亦或者是卖房者是否不具备卖房的资格。此外,还要明确在该房屋上是否有被设置抵押权。在弄清楚这些事情后,就需要对房屋买卖合同本身进行仔细的审查,尤其是其中的核心条款,都要逐字逐句地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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