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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儿子的姓被改,生父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1-01-29 22:29: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63 ℃

一对夫妻在离婚后,儿子跟随女方跟随,男方每个月支付抚养费,但是在女方再婚之后,儿子的姓也跟了继父,于是生父便拒绝再支付抚养费了,女方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女方的此种强制执行申请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和持续的,不会因为子女的姓氏被改变而消灭。

离婚后儿子的姓被改,生父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

王某与李某因离婚纠纷起诉到法院,审理后双方调解离婚,婚生子李某某随母亲王某一起生活,李某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310元。后王某与章某再婚,为方便称呼和生活,王某将李某某的姓名变更为章某某。李某知道后以儿子更改姓名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为此,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传票,但李某仍拒绝履行义务。能否对李某强制执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王某在未取得另一监护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孩子姓名变更为章某某,致使李某拒绝支付子女抚育费,且生效法律文书中抚育费的权利主体也是李某某,不是章某某,所以案件不能强制执行,应裁定中止执行,待双方对子女姓名问题解决后再恢复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与李某的父子关系与生俱来,不论李某某是否变更为章某某,都不妨碍父子关系的成立,李某都负有抚育子女的义务,且法院判决己生效,李某应当按期支付子女抚育费。虽然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抚育费权利主体是李某某,但双方对章某某就是李某某并无争议,因此,李某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支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法院应强制执行。但应告知李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复李某某姓名的诉讼。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李某某虽然被更改为章某某,但是这不影响李某对其的抚养义务,仍然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支付抚养费。至于李某不赞成修改李某某的姓氏,李某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恢复李某某原本的姓氏。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沪律网提示:父母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通常是一直持续到子女成年为止,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体现,此种抚养义务不会受到子女姓氏被修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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