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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后表示不识字,该协议能否被解除?
发布时间:2020-11-21 10:21:3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26 ℃

一个想买房子的买家在签了一份房屋的认购协议后,交付了定金,但买家随后表示自己并不识字,之所以签认购协议和交付定金是因为中介公司的催促,现在想解除购房协议。中介公司则认为买家只是后悔买方,并表示买家如果要解除协议,就需要去找卖家。那么,这份房屋的认购协议是否能解除呢?

买家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后表示不识字,该协议能否被解除?

彭某签了一套房子的认购协议,房屋总价为128万元,交了5万定金。但她表示自己不识字,当时有点懵了,现在想解除协议。彭某表示中介公司天天打电话催她去看房子,在她去看房后就拉着她签字,当时自己表示不认识字,让中介的工作人员念一遍,工作人员表示只是形式而已,之后中介让其准备好前,当天彭某就交了5万元的定金。中介则认为彭某是识字的,只是现在她后悔买房了并表示彭某如果要退房,则需要去跟房屋的卖家沟通。双方因此无法另一步沟通。

问题1:从法律上看,我们如何认定本案中的“5万元定金”?

律师回答到:我们应当区分“定金”和“订金”,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是:定金是一种担保的方式,其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而订金则不具备定金具有的担保性质,只是起到一种“预付款”的作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像本案中的定金是由购房者支付的,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能够正常履行的,那么在购房者后续支付购房款时,应当扣除定金的数额;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购房者的原因不能履行的,那么购房者也不能要求卖房者返还定金;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卖房者的原因不能履行的,那么卖房者应当返还双倍的定金数额给购房者。这一规则,被称为“定金罚则”。

问题2彭某要想解除房屋认购协议,是否需要找房屋的卖家?

律师解答到:是需要的,因为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并不是房屋认购协议的当事人,房屋认购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彭某和房屋的卖家。中介公司不参与到房屋认购协议本身,其只是促进房屋卖家和买家之间达成房屋买卖的合同,从而可以依据其和房屋卖家所签订的中介合同,在成功帮助卖家卖出房屋后,向卖家要求支付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用。

问题3:彭某能否解除这份房屋认购协议呢?

律师表示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即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由于彭某只是以自己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不认识字,不满足法定解除的条件,所以要想解除这份协议,彭某就只能和房屋的卖家去协商,通过协商的方式看能不能解除该房屋认购协议。
    问题4:如果彭某确实不识字,那么又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回答到:如果彭某真的不识字,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也是出于中介公司的不断劝说,那么彭某可以通过主张中介公司没有尽到义务,导致自己在不知道房屋认购协议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即便中介公司不能算是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但彭某可以通过证明签订该协议并非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来主张自己在购房协议上签字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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