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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房15年后要拆迁,当年的卖家竟主张分割拆迁款?
发布时间:2020-10-12 22:12: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87 ℃

在2003年的时候,刘某在丈夫去世后为了还清债务,将一套房屋出售,魏某见刘某生活不易,在要价15万多的基础上多给了5000元,凑足了16万买下了该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房屋在刘某丈夫的名下,刘某替丈夫签了字并且让两个儿子一起签了合同,合同上明确标记了房屋的具体面积等详细情况。魏某在买到房之后将房屋改造一新,还加建了两栋房屋来进行出租。15年后,棚户改造,魏某购买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此时的房地产价格暴涨,这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拆迁款。但这是,刘某却找上门来了,并要求分割拆迁款。原来,刘某的房屋处于城乡结合部,房屋性质实际上属于农村宅基地。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当中第二条明文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而魏某正是城市户口,这么一个反转,魏某反倒成了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于是,刘某以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为由将魏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魏某返还原房屋宅基地及相关证件或对征拆补偿款物的价值依法予以分割,魏某对此当然是无法接受。

法院受理后判定:由于该处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魏某不是村集体成员,按照法规来说,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法院同时认为,魏某后建部分刘某分文未出,购买人扩建所得皆归购买人所有,主要弘扬一种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剩下的刘某原房屋面积所得补偿款要再次细分,法院认定这一块不能完全归某一方。虽然合同无效,但契约精神还在,魏某在未清楚房屋性质的情况下购买了房屋,刘某之后利用规定想要毁约,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对此,法院最终按照主次责任进行划分,主要过错方享有30%,次要过错方享有70%。最后经结算,刘某一家分得37.2万,魏某分得380多万。

问题1: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什么是无效的?

律师回答到: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999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是属于行政法规,其中第二条关于禁止农民的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的规定是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便刘某和魏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欠缺一定的法律意识,对这一强制性规定并不知情,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背了这一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应当是被认定为无效的。

问题2:法院在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为何还要依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主次责任?

律师解释到:刘某和魏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知道两人的合同会因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魏某在购房后对房屋进行了很大的改造,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建了两栋房屋,而且在十几年后由于房屋拆迁,该房屋的价值增加了好几十倍,因此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直接判决刘某只需要按照当时的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值16万返还给魏某,而刘某可以获得房屋全部的拆迁款的话,那么对于魏某无疑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在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事由中,刘某的过错比魏某更大,刘某一家所获得的房屋拆迁款应当少于魏某所获得的房屋拆迁款。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对此提醒到:当我们在购买房屋时,首先最重要的就是要弄清楚房屋的性质,明确房屋是否能够出售,以及卖方是否有卖房的资质;其次就是要明确自己作为购房人,是否有房屋的资格;最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对于合同中重要和核心的条款和用词一定要审查清楚。这样,我们在购房的过错中就能避免后续所产生的诸多对自身不利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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