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上海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后继续同居,男方再婚后女方起诉,却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0-10-14 22:14: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54 ℃

刘某和前夫何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由于双方没有别的住处,两人仍在先前婚内共同购买的房屋里居住。随后双方都觉得其实两人并没有很大的矛盾,在一块生活比分开过好多了,于是两人决定重新一块生活,财物各自管理。自此,双方就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去办理复婚手续。然而后来,何某就很少回家,对刘某也是爱理不理,再也不关心刘某。刘某觉得纳闷,问其缘由,才得知何某爱上了黄某,并准备与其结婚。此后,何某搬离出去居住,并和黄某办理了结婚手续。为此,刘某遂向法院寻求法律帮助。但是法院对于刘某的诉讼请求并不予以受理。

夫妻离婚后继续同居,男方再婚后女方起诉,却被法院驳回

问题1:如何看待刘某和何某如今的关系?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到: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因此,刘某和何某虽然在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在一起,并且意识到双方之间并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因此决定重新一起生活,但是由于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两人的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而且,由于两人已经离了婚,并且在打算再一起生活后,也约定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管理,并且两人离婚后共同居住的时间也不长,所以很难以同居关系来认定。不过,即便两人形成了同居关系,在同居关系解除后,也不会再因为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所以,法院是不会因为刘某和何某的关系而受理刘某的诉讼请求的。

问题2:何某再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刘某的权益呢?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到:虽然现行《婚姻法》在第四中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由于何某和刘某并没有办理复婚登记,因此两人之间也不再存在忠诚义务,何某有选择再婚的自由。

另一方面,何某在离婚后仍然和刘某同居,但这也不代表着两人形成的是同居关系,因为要满足同居关系,要需要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较长的一段时间,对外也以夫妻名义相称,而在本案中也没有体现这一点。所以,何某可以选择和黄某再婚,当然,其也会因为离婚后仍然和前妻刘某同居而在感情和思想等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是人与人之间感情所产生的,并不会因此侵犯刘某的权益。

问题3:刘某有权利反对何某再婚的行为吗?

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刘某肯定是没有权利干涉何某再婚的行为,因为依据现行《婚姻法》第三第1款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何某选择再婚是其婚姻自由权利的体现,刘某和何某在离婚后就已经不再有任何关系,当然是无权干涉何某的再婚行为的,如果强行干涉的,那么还可能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4:何某和黄某结婚后,何某还能和刘某同居吗?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到:这一问题的回答肯定否定的,因为我国《婚姻法》强调的一夫一妻制度原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都不得与第三人同居,否则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的另一方以对方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事实为由向起诉离婚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