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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交易,法律最终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6-01 07:01:2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32 ℃

赵某与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毛某手中买下一套房产并装修入住。不曾想,毛某因欠债将房子抵给王某,并将房屋的权属登记办理到王某名下。之后,王某起诉,要求赵某迁让房屋,而赵某只得另案起诉,要求确认王某和毛某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及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王某和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毛某于2012年10月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套拆迁安置房出售给赵某,赵某付清房款并装修入住后。后来,毛某因结欠王某的到期债务未归还,遂约定以该套安置房来抵偿债务,并且将房屋的权属登记办理到了债权人王某的名下。王某在取得房屋的产权登记后,以产权人身份起诉,要求已经付清房款并且实际入住的赵某迁让房屋,而赵某则另案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与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赵某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判决王某与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经支付房款并且装修入住的赵某的合同权利应予优先保护。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取得权属登记人的权利,应优先保护。但本案中毛某与王某名义上是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以房抵债,尽管王某取得了权属登记,但是其明知房屋已经出售给了赵某,仍然与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恶意明显,而王某陈述在签订合同时并不了解已经有人入住,明显不符合常理。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沪律网提示:在明知房屋已经出售他人的情况下,仍与房产前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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