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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伯欲买房在协议上签字,购房意向金成定金
发布时间:2019-01-09 17:09:3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52 ℃

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的案件,经过法院审查,查明了空白合同补签的情况,最终判决驳回中介公司要求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并酌情判决徐老伯支付部分居间活动的费用。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协议或者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其中的条款,防止对方利用合同内容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老伯欲买房在协议上签字,购房意向金成定金

上海市民徐老伯称,2016年2月他在中介公司带领下看了房东王先生位于大连路的一处房屋。当天即拿到居间协议和买卖协议,但两份协议关于房价在内的手写部分内容均为空白,中介公司和房东均未签字盖章。徐老伯以为仅仅是支付意向金的协议,所以签字并支付了2万元意向金。此后徐老伯想要再次看房却适逢过年,过完年再前往中介公司要求退回意向金,业务员表示意向金已经转为定金不能退。为此,徐老伯当天一直在门店沟通此事,并报警。2016年2月底终于从中介处取得居间协议和买卖协议,但当时该两份协议空白部分已填写完毕并且由房东王先生签字。中介公司对徐老伯提出的其签字时居间买卖协议手写内容空白一节予以否定,由于该节事实对徐老伯是否需要支付佣金意义重大,为了查明案情,法官将房东王先生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王先生表示2016年2月17日其在《居间协议》和《买卖协议》上签字时,徐老伯已经在《居间协议》和《买卖协议》上签字,中介尚未盖章。中介工作人员向他表示徐老伯同意210万元的房价,并当场填写两份协议中关于购买人、房屋成交价格等手写内容,王先生在两份协议手写内容填写完毕后签字。王先生还提出了本案关键性的证据,即其早前因此案纠纷在派出所做过笔录,可以还原当时“空白合同”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于庭审以及派出所民警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王先生于2016年2月中旬在上述两份协议上签字时,徐老伯已经在两份协议上签字,中介公司尚未盖章,两份协议的手写内容系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王先生签字前当场填写。因徐老伯与王先生的陈述基本一致,故法院采信徐老伯的说法。虽然徐老伯在《居间协议》《买卖协议》上签字,但其签字时上述两份协议中包括房价在内的主要条款均为空白,徐老伯对中介事后填写的内容不予认可,中介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事后填写的内容得到徐老伯的确认,而王先生仅从中介工作人员处得知徐老伯同意210万元的房价,并未直接得知徐老伯认可210万元房价,故两份协议中手写部分的内容对徐老伯不产生约束力。鉴于房价在内的手写部分的内容对徐老伯的权利义务有实质影响,直接决定徐老伯是否签订合同,故法院认定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徐老伯与王先生买卖合同成立,对中介公司主张佣金63000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鉴于中介公司向徐老伯提供了房源信息,提供了带看房屋等居间服务,徐老伯应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法院酌情判决徐老伯应当支付该居间活动费用2000元。

沪律网提示:定金罚则的适用,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本案中徐老伯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时并没有认识到支付的意向金是定金,中介公司后在合同上补上内容,单方面将意向金转化为定金,并不能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的两份协议在徐老伯签字时为空白的,之后由中介公司补充了协议的内容,这不能排除中介公司故意虚构合同的内容,损害了徐老伯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也不能认定中介公司促成了徐老伯与王先生买卖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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