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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借妹妹名义买房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8-08-11 22:11:0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63 ℃

随着各个地区的政府相继出台了房屋限购和限贷的政策,许多购房者在想买房时发现自己没有资格买房或者不能向银行贷款,但还是通过其他方法来获得房屋,借他人名义购房就是很多购房者采取的“对策”。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借名买房具有很大的风险,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哥哥借妹妹名义买房起纠纷

2008年,王大哥和妻子以其女儿小琳的名义与开放商签订认购书,购买某小区的一个套间,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王大哥与开发商协商,首期款为成交总楼价的30%,余款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由于王大哥没有固定的银行收入流水账单,加上女儿还是在校学生,根据相关规定王大哥一家三口均不具备申请到银行的按揭贷款的条件。为此,王大哥找到有稳定工作的亲妹妹王女士,以王女士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便向银行申请贷款。2008年11月,王女士作为买受人与珠海市某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后王女士与银行签署了贷款的相关文件并成功贷得款项25万元。2014年,王大哥要求王女士将房子过户至王大哥名下,遭到了王女士的拒绝。最终,王大哥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王大哥表示房子交付以后,自己花费了20万元对房子进行装修,并缴纳了房子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同时,王大哥还出示了一份有妹妹王女士签名、落款时间为2011年8月27日的《声明》,内容有“房子归哥哥王大哥和嫂子谢XX所有(因为当时为了方便贷款,以王女士的名义登记购房手续,实际所有房款及贷款均由兄长王大哥和嫂嫂归还)。经济上与我们没有一点牵连。”王女士辩解称,2008年11月自己和老公一起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支付了首期款。对于王大哥出示的《声明》,王女士表示自己是在喝酒以后神智不清的情况下签订的。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王女士和开发商签署的,以王女士名义出具购房发票、办理涉案房产纳税、过户等手续,且涉案房子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但是王女士于2011年8月27日出具的《声明》载明王女士确认涉案房产归王大哥所有,购房款由王大哥及其妻子归还。王女士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声明》是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签署的,不能否认《声明》的效力。另外,王大哥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除定金2万元外的其余首期房款由王女士支付,但王大哥于2010年8月4日已向王女士转账支付王女士代付的购房首期款8万元,并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向王女士偿还房产的银行贷款。因此,香洲法院认定王大哥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判决确认涉案房子的所有权人为王大哥,待王大哥还清贷款,注销银行对涉案房产的抵押权后三十天内,王女士及丈夫钱某需协助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王大哥名下。

沪律网提示:在借名买房中,名义购房人和实际出资人发生纠纷时,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则应当根据其与名义购房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关系,主张权利,但不得以此合同关系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实际出资人要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则要举证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以及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这样的举证责任无疑是巨大的。本案中的王大哥还能以《声明》和支付购房款作为证据,最终胜诉,因此在借名买房时一定要和名义购房人签订协议或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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