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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骗得300多万定金
发布时间:2018-04-20 20:20:2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71 ℃

随着今年来房价的普遍上涨,房屋买卖的热潮逐渐兴起,然而也有一些人看中了这个时机,以各种手段谋取利益。由于动迁房3年内限制交易,上海一女子借此一房多卖,与十余人签订超过千万的买卖合同,并骗得300多万的定金。上海房产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的过程中需要谨慎,以免遭受一房多卖等骗局,蒙受重大损失。

离婚后夫妻双方都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2016年年底,市民陈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了泗泾某小区一套房屋的买卖协议,并支付了100余万元首付款。原本以为按协议就能顺利办理交房手续,没想到房主刘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竟然人间蒸发。接到陈先生报警后,松江警方迅速开展侦查,发现这套房子不止卖给了陈先生,刘某还以同样的方式将自己的两套房产反复与他人签订买卖协议,共有10余人受骗。2016年,刘某因动拆迁补偿获得了松江泗泾某小区的两套房产。拿到产权证后,当时身欠巨款的刘某动起了歪脑筋:她把自己的两套房产在不同的中介公司和房产交易网站上挂牌,一旦有意向购买的购房者,她就签订买卖协议、收取定金,然后再以各种理由拒绝交房。虽然其父母、子女和配偶同为上述两套房子的产权人,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仅凭刘某一人的签字,陈先生等人就支付了定金。利用这种手法,刘某与10余人签订了逾千万元的买卖合同,并收取了300多万元定金。按照规定,上海动迁房满三年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虽然已经签订购房合同,但陈先生等受害者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这个政策,也成为刘某拖延办理过户的绝佳借口,多次诈骗屡屡得手。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沪律网提示:一房多卖是指房屋所有人与多位买受人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并且各买受人之间不知道其他买受人的存在,这实质上一种合同欺诈的行为,目的是房屋出卖人能够非法获得更多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一房多卖中的多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各个买受人都可以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因只有一套房屋而不能满足所有买受人,则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即违约责任,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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