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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重复征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8-03-12 00:12: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304 ℃

因国家政府的土地征收引起的纠纷近年来不在少数,上林村一家房地产公司就因其获得征用土地被政府重复征收,起诉法院要求村民小组返还尚未使用的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上海房地产律师表示因不可抗力的产生,合同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土地被重复征收如何处理?

上林县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给予某房地产公司的某工程立项,该房地产公司以某小区开发办公室的名义(甲方)与某村民小组(乙方)签订了《征地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征用乙方土地6.621亩,总应支付乙方征地补偿款113.621万元。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公司即依约支付该村民小组113.621万元,并开发了大丰镇某住宅小区,使用了前述征用的部分土地,尚余5.244亩未使用。后来,有关政府部门与该村民小组所在的经联社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约定征收该经联社土地229.4106亩,相关补偿款已发放到位。《土地征收协议书》征收的土地包含了《征地协议书》征用的尚未使用的大部分土地。某房地产公司以涉案土地被重复征收,无法实现《征地协议书》的合同目的为由,将某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征地协议书》,并由某村民小组返还其未使用的5.244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89.148万元。某村民小组负责人辩称《征地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某小区开发办公室,而非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有关政府部门征用的土地不包含《征地协议书》征用的土地,不同意向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征地补偿款。法院认为某小区开发办公室现已不存在,权利义务由某房地产公司承继,故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最终判决解除《征地协议书》,并由某村民小组返还某房地产公司尚未使用的5.244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89.148万元。

沪律网提示:合同原本的一方主体已经不存在,但其权利义务实际上由第三方继承的,第三方可以成为该合同的主体,当然可就合同的纠纷提起诉讼,其中第三方应与合同一方主体存在前有实质上的密切联系,才可继承其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房地产律师表示:国家政府的土地征收是一种不可抗力的因素,本案中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征收合同自然可以解除,某村民小组应当返还征收合同中尚未使用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某房地产公司同时也不能主张返还已使用土地的补偿款,因为不可抗力发生前的合同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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