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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放弃孩子抚养费,生活所困终反悔
发布时间:2018-02-15 06:15: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51 ℃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标准如何认定是婚姻法领域的一大争议点。李某为不再和前夫有交集,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其一人抚养儿子,但是几年后抚养的压力过大,李某无奈之下以儿子的名义将前夫告上了法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抚养费的认定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认定。

离婚协议放弃孩子抚养费,生活所困终反悔

2009年陈以明认识了李婷,不久便结婚成了家。两人度过了一段甜蜜的婚姻时光,但是好景不长。2010年,儿子小楠出生后,李婷患上了轻微的产后抑郁症。正是需要丈夫疼爱呵护的时候,但她却丝毫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多次吵闹过后,陈以明和李婷商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3月,一心只想摆脱这段痛苦婚姻的李婷,承诺独自抚养孩子,并在离婚协议中标明不需要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然而,随着小楠的长大,原本觉得收入尚可的李婷逐渐感觉到了压力,日子过得捉襟见肘。离婚四年来,前夫从来没有过问孩子的任何情况。2017年6月,李婷以儿子小楠的名义将陈以明告上了海门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从2013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800元,并承担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陈以明没有出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离婚协议约定由李婷独自抚养孩子,自己也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婷与陈以明协议离婚,虽约定由李婷独自抚养孩子,但随着需要生活花费逐步增加,尤其现面临即将就读小学的具体情况,其母亲已独自负担相应抚育费用至今,往后确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及生活困难。现小楠另行向父亲提出抚育费用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沪律网提示: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仅有生活费和教育费。虽然离婚协议中排除了父亲的抚养费,但是在必要时,儿子还是有权向父亲主张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儿子小楠的抚养费原则上由母亲一人承担,但是抚养费已经超出了母亲力所能及的范围,造成了生活上的困难,故此儿子有权向父亲主张给付抚养费,而李婷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以儿子的名义代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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