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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房产证 坑骗女子巨款
发布时间:2017-08-09 10:09:5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28 ℃

随着各种普法栏目的播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可是,上当受骗往往防不胜防。最近,浙江的刘女士借给了老同学300万,还拿着老同学的两张房产证,等到了还款日期,老同学却消失不见了。

轻信房产证 坑骗女子巨款

就在今年的2月份,刘女士的老同学王先生来到了家中,一阵寒暄之后,说明了来意。原来老同学王先生毕业后经营一家公司,两年来磕磕碰碰,现在需要300万元进行生意的周转。刘女士犹犹豫豫,不知道应不应该答应。王先生像是看出了刘女士的顾虑,拿出了自己的两张房产证,说:“这是我名下的两套房产,价值五百多万,抵押给你总可以吧。主要是去银行办理太麻烦了,生意周转完了还你320万。”刘女士经过仔细的检查,发现房产证没有什么问题,于是就到了银行完成了300万的转账。

今年8月份,正好半年,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可是老同学王先生却没有露面。于是,刘女士就给其打电话,却发现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刘女士有点心慌,不过想到房产证还在自己的手里,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可是到了10月份,王先生还是没有联系自己。刘女士按照房产证的地址找到了其房产,一上门,刘女士就懵了,原来房子早已不是刘先生的了,在7月份的时候,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心灰意冷的刘女士知道自己被骗了,选择了报警。通过调查发现,王先生在4月份的时候就以丢失房产证为由办理了新的房产证,并将房产进行出售。

沪律网提示:千万不要轻易相信私下交,尤其是数额巨大的交易,以免上当受骗。本案中,王先生利用刘女士不知道抵押房产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缺陷,骗取300万巨款,引发众人的深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古话说,亲兄弟明算账,面对熟人借钱时,也要保持警惕之心。而且,平时要注意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以免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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